条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。但是,生活中未成年人骑电动车的情况屡见不鲜,如果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载人与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,导致搭乘人受伤,该如何划分责任?近日,北京市平谷区人民审理一起相关。

2024年12月某日,在北京市某路口处,方某(2011年出生)驾驶电动自行车后座搭载同学张某和孙某(2011年出生)由西向东行驶时,适有白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,两车接触均损坏,方某、张某和孙某均受伤。此事故经交通支队认定,方某为主要责任,白某为次要责任,张某和孙某均为无责任。白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,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。事故发生后,孙某住院120天,某保险公司支付了费18000元,其余费由孙某自行支付。

孙某主张损失未果后诉至,要求骑车人方某及其父母、白某及保险公司孙某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护理费、残疾辅助器具费、交通费共计31万余元。

经审理认为,综合考虑事故认定责任书、双方过错,在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之间的分责,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30%责任,电动自行车一方承担70%责任。本案中,孙某、方某事发时均未满十六周岁,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能够且应当对驾驶与乘坐电动车的危险和注意事项有一定认知,但方某仍驾驶电动车搭载孙某出行,孙某明知方某不具备驾驶电动车的能力却自愿搭乘,故二人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。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,认定孙某自行承担10%的责任,方某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孙某的合理损失承担60%的责任,白某对孙某的合理损失承担30%的责任。白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,由某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赔付。

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孙某、方某、张某三人均受伤,三人共享同一交强险限额,方某放弃交强险部分限额,张某要求预留部分交强险限额,故为张某预留一定额度。经核算,最终某保险公司孙某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;方某父母孙某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。

作出后,孙某、方某及其父母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,现已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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